(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铁军与蒋高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军,蒋高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朱铁军,男,系株洲市芦淞区广诚洗水厂经营者,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军,系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高华,男,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朱铁军诉被告蒋高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铁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高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铁军撤回对被告蒋高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