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国诉被告肖永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国,肖永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07-2号原告李家国,男。委托代理人罗仲欣,男,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永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国诉被告肖永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家国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