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与耿协全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耿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赵紫婷。被执行人耿协全,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申请人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协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4)13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申请人耿协全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00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15892.27元。因被申请人耿协全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我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耿协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耿协全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除已扣划其银行存款3448.87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耿协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耿协全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扣划其银行存款3448.87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耿协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耿协全下落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5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