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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娟玲,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生于1965年7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兵,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4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两个已经成年,第三个女儿出生后就被送养。2008年10月30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11月6日,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与被告复婚至今。但复婚后,被告性格不好,造成双方无法沟通,且矛盾不断。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现住的某花城某号楼某室是2013年4月28日购买的,该房产证上是原告的名字,属于原告婚前财产;现代牌宁XX小型普通客车是2012年8月28日购买的,车主是原告,属于原告婚前财产。2009年3月1日,原告承包了中卫市人民医院餐厅,挣的钱还了车贷、房贷还有用于日常生活。共同债务:有经营餐厅积累下的债务大约10多万元和2015年8月23日在银行借的5万元贷款,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此两项债务都由原告自己偿还。房子按揭款还有17万元多,属于原告个人债务。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原件),证明2008年10月30日,原被告经民政局协议解除了第一次婚姻关系的事实,同时证明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某镇138平方米楼房及四间半平方和城区某村某单元某号楼的房产权归原告所有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原件),证明2013年11月6日,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复婚的事实;3.二手房买卖契约一份(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复印件),证明位于某花城某号楼某室房屋是原告2013年4月28日购买,房屋权属是原告单独所有,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4.宁XX号车的行驶证(原件),证明该车辆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事实。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三性无异议。但是双方在2008年12月份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某村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赠予女儿徐某甲;证据2,三性无异议。但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日期是2011年10月份;证据3,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房子的首付部分属于共同共有,至今偿还的按揭部分属于共同所有;证据4,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车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并没有大的隔阂,主要原因就是原告喜欢打麻将,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另外就是双方沟通较少,原告从早上到晚上一直在餐厅不回家吃饭。原告喜欢打麻将回家较晚,沟通时间较少,这是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但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离婚的程度。原告所述第一次结婚时间、生育孩子情况、协议离婚时间、后又复婚时间均属实。在2011年10月份之前双方磨合了一段时间,并且原告与第二次结婚的妻子于2012年3月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此后分分合合多次。被告自己有一辆车(宁X**),是婚前2013年10月份买的。被告以前一直做个体,开过茶楼、餐厅、舞厅,女儿出嫁后就不再单独经营了。2012年3月20日,被告开始到原告餐厅参与经营。2013年11月份复合以后,被告花了7万元买了家具家电,2014年5月份,被告又借给原告3万元用于餐厅资金周转,此10万元属于被告复婚前的存款。2014年8月份,原告贷款5万元,由被告弟弟王某甲作担保和被告的私家车抵押贷的款。2015年在没有经王某甲和被告的同意,又续借了一年。2014年8月份,小女儿家送的彩礼3万元打到原告的账户上用于餐厅周转,所以原告所说的餐厅有10万元的债务是不真实的。共同财产:现代牌宁XX小型普通客车,是2012年8月份双方共同生活时购买的,资金来源是双方经营餐厅的共同收入,之后按揭偿还的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某花城的房屋是2013年4月28日购买的,房屋首付是原告将双方第一次离婚之前共同购买的某村一套房屋出卖以后所得款支付的。虽然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协议某村房屋属于原告所有,但是在2008年11月份,双方又达成书面协议,该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要赠与女儿徐某甲,虽然之后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未实际赠予女儿徐某甲,但该房屋属于共同所有。因此,某花城的首付部分属于共同共有。至今的按揭贷款都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用共同经营的餐厅的收入偿还,故该房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不太确定是否有餐厅欠款10万元及银行贷款5万元,但是该债务是原告自经营餐厅开始至双方2010年复合循环至今,因为原告之前打麻将打的比较大,所以循环至今。原告餐厅每年的纯收入在15万元以上,除了还车贷、房贷,较少用于家庭生活,剩余的原告自己掌管。是否有共同债权不清楚。被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有效证据,查明如下事实:1986年4月2日,原被告第一次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两个现已经成年,第三个女儿出生后就被送养。2008年10月30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11月6日,原被告复婚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性格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且矛盾不断,故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乃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相尊敬、互相关心、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交流沟通。原、被告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双方只要在宽容的基础上多加以沟通,遇有分歧共同协商,并且能看到对方的优点,彼此包含宽容,是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矛盾的。夫妻双方应认真反思自身的不足,努力改进,共同促使家庭团结和睦。原、被告虽然经常发生矛盾,但都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原被告均已年过半百,正在步入老年,正是需要彼此相互照顾、作伴,欢度晚年之时。且原被告在第一次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复婚,表明双方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个女儿虽已成年,但都希望能共有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双方应当以孩子为感情纽带,珍惜三十多年分分合合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缘分,彼此理解、宽容,为女儿们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持,宽容慎重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尤其要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下处理家庭细琐矛盾,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璐畅人民陪审员  宋 波人民陪审员  俞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冠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