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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与王道合、周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王道合,周爱群,刘守超,张有军,刘齐全,王彦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28号。代表人程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道合,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周爱群,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系被告王道合之妻。被告刘守超,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张有军,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刘齐全,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王彦青,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襄阳市襄城区。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预交诉讼费1260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7日内交纳,但其未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王来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