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翁祖强与周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57号原告翁祖强,男,生于1975年11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昌德,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祖强与被告周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祖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905元,由原告翁祖强负担。审 判 长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