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翁祖强与周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57号原告翁祖强,男,生于1975年11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周昌德,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祖强与被告周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祖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905元,由原告翁祖强负担。审 判 长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