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告冯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冯某某,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现年38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登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