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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告冯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冯某某,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男,现年38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登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