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郭学良、王丽莉与迟守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良,王丽莉,迟守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郭学良。申请执行人王丽莉。被执行人迟守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学良、王丽莉与被执行人迟守阔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