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姬少康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少康,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姬少康,男。被告李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少康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少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少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