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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姬少康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少康,李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姬少康,男。被告李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少康与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少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少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