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宣化县云普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沽源县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化县云普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沽源县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宣化县云普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10号院世纪王朝1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沽源县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定堡镇中环路北19号。法定代表人白万锁,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宣化县云普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沽源县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沽源县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张家口市宣化世纪王朝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房屋座落于宣化区中山大街10号院世纪王朝楼房一套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沽源县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甜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