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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辩护人陈翔,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陈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刘勇在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北京华联商场门口处,趁被害人孙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在身后裤包内的一部苹果6代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83元)盗走。被告人刘勇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刘勇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刘勇的户籍证明及辨认笔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勇指认所盗赃物的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勇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5)第1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刘勇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雪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