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云香与林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香,林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孙云香(曾用名孙香云)。被告:林启华。原告孙云香与被告林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启华归还借款50000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9日,被告林启华因需向原告孙云香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启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孙云香借款本金50000元,并赔付自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