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陈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乙,现年一周岁。因婚前双方交往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且被告懒惰,日常生活不料里家务,家里家外都是原告一人操劳。被告处理不好婆媳关系,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本来就不牢固的夫妻感情破裂。自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加剧,导致双方分居至今,为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1、我们夫妻感情挺好,结婚两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已30多岁结婚不容易,我不同意离婚。2、生孩子之前我们未与被答辩人父母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及争吵,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3、如被答辩人强烈要求离婚,则应返还答辩人以下财产:大学毕业证书、玉手镯、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白金戒指一枚、象牙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两条、珍珠手链一条、陶瓷手表一块及陪嫁物品。同意孩子由被答辩人抚养,但应允许答辩人探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应认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又有一子,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但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予以对待。本案中原、被告由于缺乏思想交流,遇到矛盾不但不能正确处理,反而互不谦让、互不理睬,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对此双方皆有责任。作为婚姻的当事人应自主的面对现实,积极主动的进行沟通、换位思考,多找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冷静地处理家庭矛盾,才能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原告要求离婚的理据尚不充分,且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