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俞建莉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946号原告俞建莉,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牟铁柱。委托代理人潘京晶。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原告俞建莉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西公(2015)第119号-答复告,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5)第306号)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西城公安分局就俞建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2015)第1701号-回登记回执,记载内容为:“俞建莉:您好,我们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西城公安分局出具:1、西城公安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2014年5月13日、10月21日、11月14日的《工作说明》,该《工作说明》是否是作为俞建莉扰乱公共场所的证据?是否是作为俞建莉寻衅滋事的证据?2、该《工作说明》是依据什么法律什么条款出具?3、该《工作说明》为什么从未向俞建莉本人出示过,并且不以书面形式交给俞建莉本人,而是在本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府右街派出所擅自交给其他单位或组织,例如: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街道。4、该《工作说明》中称“俞建莉被训诫后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依据《信访条例》第47条之规定,“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因此,要求府右街派出所出具劝解、批评、教育俞建莉无效的证据的申请。我们将:……于2015年6月4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5月29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俞建莉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建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俞建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丰代理审判员 孙 茜代理审判员 刘学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