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于文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于文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王兵,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于文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于文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文意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