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监护人王春艳,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