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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监护人王春艳,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