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4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军,孙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370-1号原告李克军,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孙海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克军诉被告孙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克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孙海波存于案外人张某某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海波存于案外人张某某处的工程款42000元予以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