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与乌兰县博阳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乌兰县博阳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县博阳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诉被告乌兰县博阳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乌兰县博阳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撤回对乌兰县博阳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予以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