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现年3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19日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EA61**/黑E93**挂)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头河南坡转弯处时,因车速过高,操作不当,与党某某(乘坐人赵某)驾驶的一辆(陕ED78**)面包车相撞,造成党某某当场死亡、赵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某、赵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党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照片、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文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在渭南卸完货,经货运部介绍去延安市��川县拉苹果。13时许,张某某驾驶黑EA61**/黑E93**挂半挂货车由南向北沿108国道行驶至1107km+850m处(合阳县桥头河南坡转弯处),因雨天车速过高,操作失控,与党某某驾驶的陕ED78**白色面包车相撞,造成党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乘坐人赵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报警。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党某某、赵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党某某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同时查明,肇事后,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全额赔偿了死者亲属及伤者赵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945.21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交通事故报警受理、处理登记表证明,合阳县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2日13时许接张某某电话报案称其在合阳县108国道桥头河南坡处发生交通肇事,要求出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0月22日10时许,他和王某某在渭南卸完货,经货运部介绍他们去延安宜川拉一车苹果。随后,他就开车沿108国道往韩城方向行驶,到中午一点多,他开车行驶到108国道合阳县桥头河南坡的第一个弯道拐弯时,踩了一脚刹车,由于当时下着雨,挂车就向左侧滑,这时对面来了一辆面包车,因挂车向左侧滑他控制不住,面包车的左前部分和挂车的车中间部位相撞了。他赶紧将车停下过去救人,发现面包车被撞到路边的地里,面包车前面已经变形车门打不开,他就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120”就来了,他和王某某帮忙把副驾驶的人救了下来,紧接着交警队的人也来了,医护人员将驾驶员救出来,说驾驶员已经死亡。交警人员勘查完现场就把他带到交警队。发生事故时,他驾驶车辆挂的是十挡,车速约50码。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22日中午大约11时,党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拉着他到合阳县同家庄镇乌池村的养殖户家里送饲料。后他们驾车返回到桥头河坡头时他抽了一支烟,以后的事他就记不清了。4、证人王某某系车主王某甲的儿子,其证言证明2011年10月22日,张某某驾驶他家的黑EA61**半挂车沿108国道行驶至1107km+850m处时,由于下雨路滑,张某某刹车时车辆侧滑整个车厢横在路面致一辆正上坡的面包车撞上去。张某某当时车速有40多码。5、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22日,他弟党某某说要用他的面包车到��家庄去,早上9点多,他就将车给了弟弟党某某。到14时许,城关镇席家坡的李某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弟党某某出事故人已经死亡。6.党某某的驾驶证、张某某的驾驶证、黑EA61**重型半挂牵引车、黑E93**挂半挂车行驶证、车辆信息的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死者党某某均具备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又证明,黑EA61**/黑E93**挂半挂货车的车主系王某甲。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表、笔录、比例图、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表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108国道1107km+850m处;黑EA61**重型半挂车车厢中部向内凹陷,可见明显碰撞痕迹,并贴附有白色漆皮;陕ED78**白色面包车车前保险杠、左右两侧大小灯破碎脱落,车前引擎盖受力变形、向后向上折曲,驾驶室左前角严重变形扭曲,可见明显碰撞痕迹,车辆左中门受力变形。8、合阳G108���10.22交通事故车速分析报告证明,黑E.A61**/黑E.93**挂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52km/h。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二)项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党某某、赵某不负事故责任。10、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合)鉴(刑技)字(2011)1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为:党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3)0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11、民事判决书和收条证明,肇事后经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黑EA61**/黑E93**挂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全额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赵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945.2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雨天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于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肇事后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全额赔偿了死者亲属及伤者赵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灵艳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