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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庄光云与张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光云,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23号申请人庄光云。被申请人张洁。申请人庄光云因与被申请人张洁于2015年9月2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洁驾驶的苏B×××××号牌小型轿车(保全金额1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庄光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张洁已经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张洁申请将被申请人张洁驾驶的苏B×××××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洁驾驶的苏B×××××号牌小型轿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