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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泗乐与蔡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张泗乐,男,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小泉,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泗乐与被告蔡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泗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丹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