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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换霞与被告曹占社燕子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换霞,曹占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877号原告高换霞委托代理人闫龙龙被告曹占社原告高换霞与被告曹占社燕子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换霞撤回对���告曹占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免收3000元,剩余300元由原告高换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