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劳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文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付某乙,现已成年。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各异,爱好不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1992年9月3日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付某乙,现已成年。被告于1992年9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派出所证明、付某乙常住户口登记卡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经23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张晓芳人民陪审员 石海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