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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委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少侃、马景与郭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侃,马景,郭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委字第00305号申请人:张少侃,男。申请人:马景,女。被执行人:郭野,男。张少侃、马景申请执行郭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2)榆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少侃、马景于2015年1月20日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4月15日委托我院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榆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