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齐哲与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哲,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齐哲被执行人高彬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齐哲申请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彬应归还申请人齐哲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00,承担执行费69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