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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齐哲与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哲,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齐哲被执行人高彬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齐哲申请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彬应归还申请人齐哲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00,承担执行费69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