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缴付通与任长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缴付通,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任长义,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缴付通与被执行人任长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