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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海涛。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海涛有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海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胤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