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毛闪与殷正佼、周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刘毛闪,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殷正佼,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周品,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毛闪诉被告殷正佼、周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毛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毛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毛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毛闪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