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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欧阳土华与陈寅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土华,陈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土华,男。被执行人陈寅生,男。欧阳土华与陈寅生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寅生在监狱服刑,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