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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福胜与张虎林、关引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胜,张虎林,关引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杨福胜,男,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被告张虎林,男,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关引定,男,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胜诉被告张虎林、关引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福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