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卓刚与肖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刚,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卓刚。被执行人肖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卓刚与肖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建军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春天花园二期8(Z)2-2-1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2010-084798)和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香樟苑二期8幢8(Z)3-2-4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字号:2010-086692),查封(扣押)了被执行所有的朗逸牌SV小型汽车一辆(川M×××××),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飞审 判 员 许伦康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