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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全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全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全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运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126号-2,注册号44030110756120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全运通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全运通公司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05495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全运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全运通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丰田斯柯达牌、粤B×××××的宇通牌、粤B×××××的骏威牌、粤B×××××的骏威牌等大型汽车(尚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全运通公司名下的车辆因尚未扣押到案而不能处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