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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陈桦、冷兰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陈桦,冷兰新,郜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桦,居民。被执行人冷兰新,居民。被执行人郜桂成,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桦、冷兰新、郜桂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大发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桦、冷兰新、郜桂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一卿(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