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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绍爱与李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绍爱,李春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邓绍爱,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春生,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绍爱与被告李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绍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绍爱负担。审 判 长  温从勤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谌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春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