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景强与董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强,董浩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孙景强,1955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董浩森,1995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水利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强与被告董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景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景强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景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