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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景强与董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强,董浩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孙景强,1955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董浩森,1995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水利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强与被告董浩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景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景强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景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