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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昌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泰然中心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福州昌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第9层07室。法定代表人徐志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烟(特别代理),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莆田市泰然中心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中段425号。法定代表人林德钦。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昌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泰然中心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昌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福州昌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冠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一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