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华娇与刘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娇,刘京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王华娇,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京宁,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娇与被告刘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京宁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京宁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对原告王华娇提供的担保人郭晓鸥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国际高尔夫球场会员别墅D2栋(东苑)1-2层(建筑面积269.6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仕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