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耿,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永精,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耿、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双方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结婚草率,彼此互不了解,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很不相同,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斗嘴,加之被告在外倒班,时常不在家,双方感情日益冷淡。2014年12月底,双方因家务事发生争吵,被告跑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曾数次到被告娘家探视交涉,亲友们也再三规劝,均无济于事。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原、被告结婚时年龄均较大,且文化程度较高,不存在草率结婚、彼此不了解的情形。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尽力关心、支持原告,操持家务,洗衣做饭。因工作需要,被告确有倒班,但倒班并不意味着被告经常不在家。被告偶尔回娘家吃饭休息,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娘家。原告看被告上班辛苦,就与被告协商于2014年10月在金昌市区恒昌豪庭购买了一套住房。被告的工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被告一直比较尊重原告的家人,与他们的关系很好。如果在生活中被告做的不够好,被告愿意改正,一心一意与原告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脾气性格差异等产生争吵,引发夫妻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解除夫妻关系,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一心一意过日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大龄结婚,双方组成家庭后,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和睦相处,产生矛盾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妥善化解,消除隔阂,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创建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脾气性格等差异产生分歧,未能妥善沟通,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相理解,和睦相处,产生矛盾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妥善化解,消除隔阂,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