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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元德与王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德,王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807号原告刘元德。委托代理人李自军,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峰。委托代理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德诉被告王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景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元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德撤回对被告王景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刘元德负担。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相关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