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世通与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通,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93号原告:丁世通,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31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锦,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炳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通诉被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世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丁世通负担。审 判 长 张寒隽审 判 员 桑贵才人民陪审员 万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