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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吉成与郭亚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王吉成,男。被告:郭亚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成诉被告郭亚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成以双方己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亚洲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敬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