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吉成与郭亚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王吉成,男。被告:郭亚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成诉被告郭亚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成以双方己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亚洲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敬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