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与无锡市抗震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姜家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无锡市抗震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姜家源,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4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183号。负责人石立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吕平,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抗震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姜家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家源。被告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兴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兴旺。被告姜家寿。被告徐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城东建行)与被告无锡市抗震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抗震公司)、姜家源、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东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东建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抗震公司;合同编号为SLDK-6364-2013-CD61的贷款于2013年12月4日发放,于2014年12月3日到期,贷款本金900万元已归还2632279.59元,未归还期内利息,期内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合同编号为SLDK-6364-2014-CD01的贷款于2014年1月8日发放,于2015年1月7日到期,贷款本金900万元已归还1125000元,未归还期内利息,期内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抗震公司应承担城东建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2、物的担保情况:姜家源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54号701室房产,在17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3、人的担保情况:联银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宝丰鼎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兴旺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姜家寿、姜家源、徐莲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抗震公司归还城东建行借款本金7875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的利息为626264.88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2、抗震公司归还城东建行借款本金6367720.4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的利息为699930.05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67720.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3、抗震公司支付城东建行律师费18万元。4、城东建行有权以姜家源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54号7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5、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源、姜家寿、徐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共同承担。被告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城东建行诉称事实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偿还查询截屏单、放款帐卡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抗震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借款本金7875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的利息为626264.88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息随本清。二、无锡市抗震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借款本金6367720.4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7日的利息为699930.05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67720.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息随本清。三、无锡市抗震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18万元。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有权以姜家源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54号7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担保债权的部分,在170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抗震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四、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姜家源、姜家寿、徐莲对无锡市抗震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9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524元(已由城东建行预交),由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共同负担(城东建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抗震公司、姜家源、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姜家寿、徐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城东建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 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