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丛志艳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旭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志艳,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旭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丛志艳,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原告丛志艳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旭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丛志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志艳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旭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志艳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旭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一百八十五元,全部返还原告丛志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