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龙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彭玉龙,男。被告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龙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彭玉龙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怡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