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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龙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彭玉龙,男。被告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龙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玉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彭玉龙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怡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