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翠容与何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杨翠容。被执行人何中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4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何中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翠容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承提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何中良在监狱服刑,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中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杨翠容申请执行何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75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75000元,申请执行人杨翠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