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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飞与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万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30号原告夏飞,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11C-1。法定代表人温泽良。被告胡万福,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飞与被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万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飞于2015年10月9日以须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飞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