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飞与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万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30号原告夏飞,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11C-1。法定代表人温泽良。被告胡万福,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飞与被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万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飞于2015年10月9日以须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飞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