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友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友钢,王继昌,宋子刚,李永建,于孝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0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友钢,男,生于1979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继昌,男,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宋子刚,男,生于1977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永建,男,生于1989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孝广,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友钢、王继昌、宋子刚、李永建、于孝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友钢、王继昌、宋子刚、李永建、于孝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