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2492号-1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2492号-1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沈某某,女。被告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沈某某(已死亡,身份证号:21028319830701xxxx)在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参保的中荷快乐年年两全保险B款险五万元死亡赔偿金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沈某某(已死亡,身份证号:21028319830701xxxx)在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参保的中荷快乐年年两全保险B款险五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冻结。二、解除对沈某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五万元存款(账号为34-58600113018xxxx、34-58000113078xxxx、34-55800113049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赫岩代理审判员 徐 策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