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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栾业田、纪英珍、栾日霞、栾日美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业田,栾日霞,纪英珍,栾日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1151号申请执行人:栾业田,男。申请执行人:栾日霞,女。申请执行人:纪英珍,女。申请执行人:栾日美,女。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延波,男,系大连庄河市仙人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法定代表人:孙成安,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栾业田、纪英珍、栾日霞、栾日美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的(2007)庄民权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栾业田、纪英珍、栾日霞、栾日美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0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11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在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站有存款,现本院已冻结,因判决数额不明该款暂不宜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