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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玉兰与杨景钊、邱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兰,杨景钊,邱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485号原告杨玉兰,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钊,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邱秋英,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玉兰与被告杨景钊、邱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玉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微信公众号“”